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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人库实施方案

索引号:sbxsjj1 -/2023-1108002 公文目录:利企惠民政策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08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双柏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分类人库实施方案

为更好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我县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按照《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工作,支持和培育一批我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制定本入库方案。

一、“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含义

“名”为“知名”个体工商户,即: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居民喜爱的知名个体经营户。“特”为“特色”个体工商户,即:指依托国内外区域特产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优”为“优质”个体工商户,即:指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己任“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面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新”为“新型”个体工商户,即: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总局“个体工商户综合服务平台”承载的全国“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名录库。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但是,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

三、分类标准

(一)“名”,包括:

1.经营的产品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经营产品曾获省、州市级及以上荣誉;

2.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自主品牌、商标或专利权(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3.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4.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5.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如被评定为县级以上党建工作示范点、共产党员示范户(店)等;

7.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二)“特”,包括:

1.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2.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一带一路”相关行业;

3.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名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4.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三)“优”,包括:

1.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2.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

3.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4.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等;

5.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四)“新”,包括: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3.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4.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5.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型”类的。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个体工商户通过手机或PC端进行自主申报,包括注册、认证、申报和更正申报资料等。同一个自然人在双柏县内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进行申报入库。县级各行业、产业部门可批量推荐个体工商户入库,推荐入库的个体工商户不受“成长型”和“发展型”限制,与自主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流程不同。

(二)评审。县级统筹落实评审相关工作,对于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可进行退回,对于弄虚作假或严重不符的可进行驳回,个体工商户按要求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三)入库。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标准制定及实质审核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落实评审相关工作;州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好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重点做好所属辖区入库名单的抽检与复核;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做好全省入库名单汇总并确认上报。

(四)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当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评选、公示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底前统一完成入库并予以公告。

(五)比例设置。“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分类符合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种分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

五、动态管理

(一)有效期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内可以“免申即享”各地相关培育政策。每年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移出名录库,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二)变更登记。被评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应当向评定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对变更行为负责。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视为同一个体工商户。若同一个体工商户已享受类似荣誉称号补助、奖励的(以县级财政资金予以奖励的),按荣誉称号所获奖励资金就高原则予以奖励或补差,不重复奖励。

(三)否决事项。

1.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上一年度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上一年度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移出名录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被评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评定机构可暂停直至取消相应称号,并予以公示。称号被取消的,自取消之日起,相关个人或品牌持有人3年内不得参与评定。3年届满后,其所在单位可重新申请评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积极推动,切实将分类入库工作作为提高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关键举措和重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及时将“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入库标准,在当地主流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中进行公示,方便个体工商户查阅,提升分类名录库入库影响力。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成长范例的宣传力度,营造鼓励个体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统筹推进落实。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整合资源、加大支持、形成合力,高效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调研指导和沟通协调,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全面梳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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